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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浯江金門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浯江金門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名稱緣由:

          金門雄峙閩海、汪洋四環,舊名浯洲,又有仙洲、浯江、浯島諸稱。金門之得名始於明洪武年間置守禦千戶所,江夏侯周德興築城建垣於此,又因其地位內捍漳廈,外制臺澎,實有「固若金湯、雄鎮海門」之勢,因名之為「金門」。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鄉情誼,促進團結互助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聯絡會址設於臺中市轄區。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鄉親之聯繫。

二、謀求鄉親團結合作。

三、協助鄉親解決疑難。

四、鄉親公益慈善救急。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旅居臺中市(原台中縣轄區)之金門縣藉,年滿十八歲或與金門籍有配偶關係者,均可申請入會,會員資格以配偶之一方其戶籍記載為準。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及表決權。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享受本會所有福利措施。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按時繳納會費。

二、協助本會推展各項工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代表本會綜理會務。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主持監察事務。

第十條    本會理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鄉賢或連任二次理事長後得由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事長。

第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辦理事長之命,負責會務工作之推行,其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必要時得置幹事若干名,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

第十三條  本會於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則另訂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聘請顧問及名譽理事若干名,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議通過後始得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及各種委員皆為義務職,均以不支薪為原則,但因會務需要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酌給酬勞或車馬費。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修改。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決議。

四、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之審核。

五、財產之設置及處分。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五、受理會員建議事項。

六、辦理會員入會退會事項。

七、管理本會之財產。

八、編訂年度預算及決算。

九、處理監事會移辦事項。

十、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十一、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互助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會財產狀況。

二、稽核本會收支帳目及其他經費事項。

三、監察本會會務執行狀況。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監事聯席會職權如下:

一、審查提案。

二、審查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資格,其他討論事項分由理監事會決議。

第二十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有關會議及依法擔任主席。

二、遵循常務理事會之意見綜理日常會務。

三、監督會務工作人員及其考核。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二、召開監事會。

三、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第六章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議分以下四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四、理事會、監事會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

五、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每缺席一次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整,經三次者,視為辭職,應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通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須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第六款須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入會費:本會會員於入會時每人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本會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新臺幣伍佰元。

三、會員自由樂捐。

四、有關機關補助款。

五、地方人士捐助。

六、特別基金及臨時募捐款,但須經會員大會議決,並呈經主管官署審核後始得募捐之。

七、利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九、會員繳納前項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有財產,於離會時皆不得請求退還。

第二十五條  前條第一、二款所訂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而調整,並提大會加以決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應設立專戶保管,各項支出須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簽署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業務年度採曆年制,於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視財務狀況,辦理會員急救病故濟助、會員子女就學獎助事項,其實施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歸當地自治機關所有。

第三十條    本會因推行會務需要,得另行訂定辦事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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