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為簡政便民內政部已陸續推行: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証或認證等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利用,歡迎多加利用。
1人線上 (1人在瀏覽本會消息)
會員: 0
訪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