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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公告 總幹事 - 地政局公告 | 2017-01-14 | 點閱數: 3088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為簡政便民內政部已陸續推行: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証或認證等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利用,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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